商标第三十九类: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3901运输及运输前的包装服务3902水上运输及相关服务3903陆地运输3904空中运输3905其他运输及相关服务3906货物的贮藏3907潜水工具出租3908供水电服务3909水闸管理服务3910投递服务3911旅行安排3912单一服务。
商标纠纷具体是哪类案件
1、与商标有关的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一条用“列举加兜底”方式,明确了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包括: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以及其他商标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三条,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与商标有关的行政诉讼
一是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与商标授权确权有关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是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此类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从其规定。
3、与商标有关的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三类与商标有关的罪名,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这些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侦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被害人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察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被害人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假冒注册商标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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