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描述了19类商标的经营范围,包括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以及非金属碑等。同时,还列举了相关的建筑用料,如半成品木材、土、沙、石、石料、灰泥、炉渣等。
19类商标经营范围:包括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以及非金属碑。半成品木材,土,沙,石,石料,灰泥,炉渣等建筑用料,石膏,水泥,水泥预制构件,建筑砖瓦,非金属耐火材料及制品,柏油,沥青及制品,非金属建筑材料及构件(不包括水泥预制构件),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用玻璃及玻璃材料,建筑用涂层,建筑用粘合料,非金属雕塑品,棺椁墓碑
19类商标经营范围:涉及哪些建筑材料?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商标经营范围涉及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加工、制造、加工、修理、批发、零售、委托加工、进口、出口、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售后服务、信息处理等。因此,涉及商标经营范围的商品或服务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根据《建筑材料分类标准》GB/T 15968-2005规定,建筑材料分为14个类别,包括水泥、石灰、砂浆、砖、瓦、混凝土、钢筋、木材、构件、门窗、楼梯、屋顶、装饰材料等。因此,商标经营范围涉及的建筑材料种类也非常丰富。总之,商标经营范围涉及的建筑材料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14个类别。
这段话介绍了19类商标经营范围,包括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以及非金属碑等。同时,还提到了涉及商标经营范围的商品或服务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根据《建筑材料分类标准》GB/T 15968-2005规定,建筑材料分为14个类别。因此,商标经营范围涉及的建筑材料种类也非常丰富。总之,商标经营范围涉及的建筑材料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14个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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