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内政办发〔2015〕1号,以下简称《办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范围
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包括: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述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二、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程序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见附件1)、《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见附件2)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或者复印件)等材料,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报送备案,切实做到有案必备。
三、切实做好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监督
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重点书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即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程序;是否超越滥用职权;内容是否适当。确有必要的,可以下发《重大行政处罚调卷通知书》,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材料(见附件3)。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法制机构应当完成备案监督工作,并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意见表》(见附件4)中填写意见。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对于已经报送备案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报送备案的部门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处罚终止备案监督申请书》(见附件5),及时通知备案监督机构,备案监督终止。
四、妥善处理违法或者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对审查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要依法及时处理,下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通知书》(见附件6),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行纠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机构,对在自行纠正期限内尚未纠正且当事人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通知书》,并及时向政府法制机构说明情况。对于拒不改正的,根据《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下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决定书》,依法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更正、撤销或者确认违法(见附件7)。
五、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的相关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加强沟通、指导、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一)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
工作责任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进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报送,各地区、各部门法制机构做好具体报送工作,没有法制机构的,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报送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统一目录编号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目录登记表》,在每季度前20日内将上一季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一登记后报备政府法制机构(见附件8),避免和防止行政执法部门规避执法监督或者遗漏应当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三)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零备案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见附件9),没有重大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零报备。
(四)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通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发生的重大行政处罚情况以及有案不备、有备不审、有错不纠等行为,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每年第一个季度要进行一次通报。
(五)要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机制。
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纳入到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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