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府[2004]66号
(阳山县人民政府2004年10月21日11月1日颁布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单位:
现将《阳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略):单项收费计算标准表
阳山县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阳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粤价[2002]38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为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垃圾处理是指分散的生活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后,垃圾处理单位的收集、运输、处理过程。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的原则,对不同的缴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和收取方式。
1、城镇居民(含城中村居民、暂住人口)以户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未上门收集生活垃圾的每户每月收取3元,上门收集生活垃圾的每户每月收取6元。统一委托自来水公司按月收取或到市政局缴交。
2、县城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按上年度在册人数,每人每月以2元计收(由单位负担)。于每年1月一次性缴交。
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按在校(园、所)的学生人数每人每月以
0.20元计收(由学校负担,办学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每年以学期结算,分别在三月和九月两次收取。
4、职业培训班(站)每期(班)以100元计收(由举办单位支付)。办班期间由市政管理事业局收费员到举办单位收取。
5、商业、旅业、饮食服务业和娱乐场所,个体摊档、铺面等的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具体见附表一。每月由市政管理事业局收费员上门收取。
6、牲畜屠宰产生的废弃物应进行专业性处理,牛每头收取1元,生猪、羊等每头收取0.50元。每月由市政管理事业局收费员与废弃物产生单位结算收取。
7、厂车间及各类物资仓库的生产垃圾,按每天生产垃圾以桶(每桶约0.8立方米)计收,每天每桶3元,不足一桶按一桶计收。垃圾桶由生产垃圾的单位自行购买,放置在厂矿工场和库院内,不得放置在街边。每月由市政管理事业局收费员上门收取。
8、固定摆买的水果档,每档每月收取10元,其它固定摊档每档每月7元计收。临时流动摆买的摊档,按面积计,每档每天每平方米0.50元计收(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固定摊档,由市政管理事业局收费员每月上门收取。临时摊档按报批面积和批准摆卖期限一次性由审批部门收取;流动摆卖的由市政管理事业局收费员每月按实际占用面积收取。
9、除市政统一规划建设的县城基础配套设施外,其他建设工程(包括土建、扩建、拆建、修建工程和修缮工程,居民住宅装修或修缮炉灶等零散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宗一次性缴交,具体标准见附表二。需报批的工程项目,由市政管理事业局在批建时一次性计收;不需报建的由市政管理事业局收费员上门按标准一次性收取。
10、客运车辆每月每座按0.50元计,公交车辆每月每座按0.25元计收。每月由市政管理事业局收费员与所有权单位或经营者结算收取。
11、收费公厕每人每次按0.20元计收。由承包管理者收取。
12、集贸市场收费标准:阳城市场每天90元计;北门市场每天30元计;城南市场每天60元计;其它集贸市场每天20元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或物业的所有权单位各支付50%,不得转向市场经营者收取。由市政管理事业局收费员分别到工商、市场物业开发服务中心或物业所有权单位收取。
13、代单位或个人清理化粪池(含沙井、下水道),其收费标准根据清理的难度和数量,双方商定。
第七条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原收取的清洁费、上门收集生活垃圾服务费统一改称为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供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1%的代收手续费。
第九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
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场,责令限期整改。对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可依法进行处罚。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应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向县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同时,使用合法票据,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审计、监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过去收费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阳山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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