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关系
时间:2023-03-29 21:52:03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

一:概念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犯罪对象为贿赂即财产利益。有的学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我们认为此观点不妥。由于行贿与受贿是对向性的行为,既然受贿的犯罪对象为贿赂物,那么,行贿罪的对象与受贿罪的对象是相同的,也应是贿赂物,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只是贿赂物的承受者。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与受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予受贿人以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贿人意图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因被勒索被动地给予受贿人以财物,如果获取的是正当利益,不以行贿罪论处,只有行为人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行贿罪。此外,刑法对于行贿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行贿罪的构成没有数额上的最低要求。如果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少量财物,又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不能按行贿罪处理。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所谓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前者如为了偷税而向税务人员行贿,后者如不具备升学、提干、就业等条件的人,得以升学、提干、就业。行为人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志。行贿罪的认定:1.经济往来中行贿罪的认定。按照刑法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这两种形式的行贿罪与一般行贿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以下区别:(1)必须是在经济往来中,如签订、履行合同和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过程中;(2)必须是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3)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有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2.行贿与赠与的界限。二者的界限主要在于:(1)目的、动机不同。行贿是行为人为了使对方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馈赠行为则是为了增加亲友的情谊,不是以财物收买权力。(2)内容和方式不同。行贿往往是秘密进行的,给付财物是附条件的;馈赠行为则是公开的,给付财物是无条件的。3.行贿罪与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界限应从数额、情节等方面来把握。(1)自然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小,又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一般行贿行为;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行贿罪。(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标准,属于一般行贿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行贿罪。行贿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90条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猥亵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他人,即使他人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他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他人意志,即缺乏他人的真实同意。如果他人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他人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他人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者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者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要素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行政处罚中,对寻衅滋事行为必须进行拘留,罚款只是可以选择性的处罚。

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这就是寻衅滋事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了。

三、诬告陷害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

你好,以下即为诬告陷害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供您参阅:诬告陷害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我国宪法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诬告陷害罪的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有一种观点认为,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也构成诬告陷害罪,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本法明文要求主观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最后,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诬告陷害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告陷害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当然,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则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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