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是否必须要子女签字
时间:2023-04-04 22:03:05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立遗嘱不是必须要子女签字,是否立遗嘱是个人的权利,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同意,当事人可以立遗嘱自由的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一、遗嘱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所谓无效遗嘱是指订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不能生效的遗嘱。无效遗嘱包括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

(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

(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违反此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4、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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