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损失的计算方法如下: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记录接受的非现金资产,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3、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4、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
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
(一)以抵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限期、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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