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的通知(节录)
时间:2023-04-23 15:13:53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开展,为了动员更多的社会资金举办公共交通事业,在不少大、中城市和对外开放的城市中,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提供的社会服务也越来越广泛。这对发展我国的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方便群众乘车,缓和城市居民“乘车难”的问题具有很大的意义。但是,少数出租汽车司机利用掌握的现代化交通工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也开始出现,必须引起严重关注。有的司机毫无组织纪律观念,驾驶高级轿车随便乱闯。……

出租汽车司机违法犯罪突出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迅速,在不少城市尚属于新兴事业,从业人员中新成份多,情况复杂,一些原来就有劣迹的人一旦掌握现代化交通工具之后就为非作歹;一些单位只顾赚钱、上交利润,放松了对司机的政治思想教育;公安机关检查监督不严,管理措施没有跟上。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指出:“罪犯如蓄意搞一辆高级小车作案并非难事。”“建议公安部研究一下这方面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预作防范。”据此,为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管理,防止坏人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普遍地系统地进行一次安全、保密教育,要组织他们观看《提高警惕》的电影和参观当地举办的打击刑事犯罪展览,提高广大司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此基础上,完善单位内部的各项安全、保密规定,并严格执行。对于内外不分,泄露国家机密的必须严肃处理;对于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必须依法严惩。

二、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政治审查。今后各地凡有重大活动或召开重要会议,特别是在京各单位接送外宾进出中央领导同志住地和其他要害部门,需要租用出租汽车时,公安机关要协助所属单位对司机进行严格的审查,必须选用政治上可靠,技术熟练,驾驶作风好的司机担负此任务。一经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司机,必须坚决调离。放任不管,造成严重事故的要追究出租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各种出租汽车都必须有醒目的标志。所有出租汽车都要在两旁车门喷涂经营单位的名称,以利识别;在街道上招揽营业的出租小汽车,要在车顶上安装带有明显的“出租”字样的标志牌,没有标记的出租汽车,不准在街道上招揽营业。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省级以上机关单位召开专业会议或举办重大活动租用出租汽车时,主办单位要印发通行证,车辆凭证出入会场和代表住地。

四、(略)

五、严格实行门卫验证制度。凡属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人民武装警察守卫的首长和外宾住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国家要害部门,都要实行严格的门卫验证制度,无论何种车辆入内都要经过门卫验证才得通过。警卫人员要严格把关验证,严防坏人捣乱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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