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软件群上的接龙红包,若组织者或参与者有“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想法或目的,而不是只是玩一下,或者打发消磨时间,那么无论是建立社交软件群的人还是参与人,都有可能涉嫌“赌博罪”。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属于“聚众赌博”,涉嫌构成“赌博罪”。
社交软件红包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固定金额红包(即“普通红包”),一种是随机金额红包(即“拼手气红包”)。在拼手气红包中,很多都是红包接龙或者是接力红包的玩法,一般包括手气最佳者特定倍数接龙、手气最佳者特定金额群发、手气最佳者固定金额接龙、以红包金额数字作为押注等玩法。
这些社交软件红包的玩法由于随机性比较强,让玩家极易上瘾,也很容易沦为“赌博”的工具。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及开设赌场的,都将构成犯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这些社交软件群管理员的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
根据上述规定,开设赌场罪的范围就已经不仅限于实体场所,即使是在社交软件群上的虚拟空间,若建立社交软件群组接受投注,提供一个赌博的空间场所,那么也算“开设赌场”的行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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