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主要有:
1.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
2.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3.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
4.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5.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确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7.5.1项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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