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单位名义贷款诈骗以什么罪名定罪?
1、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合同诈骗罪来处罚的。单位贷款诈骗定罪如下: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所以单位贷款诈骗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在实践中,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基本上都是单位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实施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单位犯贷款诈骗罪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目前的贷款诈骗很多是以单位作为借款主体,单位犯罪数额总体来看也比个人诈骗要大得多,且诈骗成功率更高,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更大,社会危害性更严重。因此,非常有必要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对于单位作为借款人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且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的,司法中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为此,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单位骗贷可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责任吗?
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因而,当前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单位骗贷案件中,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是否应单独对“单位骗贷”行为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存在分歧。认为在单位贷款诈骗案件中,个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
“个人责任否定论”的观点认为,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贷款诈骗罪,这表明单位骗贷行为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因欠缺“刑事违法性”这一犯罪所应具有的基本特征,特别是在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不能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定罪处罚,对此种行为可通过经济制裁、行政处罚等手段进行处理,必要时还可以由立法机关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以明确追究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有学者从个人责任处罚依据的角度提出:刑法条文对有些单位犯罪规定单罚制,也是在单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出于某种特殊考虑只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前提必须是单位构成犯罪。
如果不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而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就必然会出现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标准往往与其他自然人犯罪的标准不同,单位不构成犯罪,其责任人员的处罚标准的确定就出现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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