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二人宣告离婚之后,如果其中某一方被剥夺了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看护权利,那么他/她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凡离异之后,未实际承担培育子女责任一方的父亲或母亲,均享有对子女的探访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协助的法定义务。
关于探视孩子的具体形式和时间段,双方可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
若无法协商达成,则将由司法机关依程序进行宣判。
然而,若一方以不当手段探视子女,有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潜在危害,则司法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暂时终止其探望行为;
待禁令解除之后,相应的探望权利应重新得到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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