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号牌且登记注册的5座(含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设备,并接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
(三)车辆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到申请之日不超过3年,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投保赔付额度不低于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及营运车辆相关商业保险。
(四)车辆计税价格应当高于我市同期上牌的巡游出租汽车。
燃油车辆轴距不低于2675毫米,排量不低于1.8L或1.4T;新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
(五)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六)车身颜色应为单一色调,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类似,不得擅自张贴、摆放、安装任何标志、标识、设备和广告,不得对车辆进行任何改装。
(七)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不得倒卖、转租、转借他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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