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有以下情形的,交警可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累计积分达十二分的;
2、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4、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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