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解读
时间:2023-07-05 20:54:09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可认定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

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双方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就应当标注违约金,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偏高或者偏低,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变更,但是如果约定好的违约金实际损失的30%,那么这时违约金就属于比较高,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降低违约金,要是不愿意降低违约金,那么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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