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客户已签合同但货物尚未发出,年末因客户货款额度没有使用完,要求本公司提前开据销售发票并可立即支付货款。
请问如要进行此类操作,税务风险可以通过何种方法规避,账务应进行怎样处理。
律师解答:
增值税条例规定收入确认时点为: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赔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贷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贷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依据以上规定,只有一个条件可满足贵公司的要求,即“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因此贵公司只有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才可在发货前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除此之外其他形式的先收款后发货均属于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必须在发货时方可确认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三条增开投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徨不准开具发票。”贵公司如果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耒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依据以上规定,如果被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会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建议贵公司与对方签订直接收款销售货物合同,合同中规定货物暂时寄存于贵公司处,在将来xx时点按对方公司的要求运抵该公司,贵公司依据合同的规定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转相应成本,尚未发出的存货可在备查帐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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