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机关负责人审查过后的处理方法有以下3种:1、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按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作出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3、符合该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新《环保法》实施天津市严打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从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媒体从市环保局获悉,本市已完善配套相关措施和制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用史上最严《环保法》护航美丽天津。
据市环保局巡视员付某某介绍,新《环保法》特别加强了法律责任的严厉性。比如按日计罚政策,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直至其整改完成,这样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新《环保法》还明确规定了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的,偷排、暗排的,隐报、瞒报或篡改排污数据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尚不构成犯罪的四种情况,对其负责人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的严厉处罚措施。
据悉,本市发改委、工信委、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齐抓共管、协调配合、严格规范。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市民的环境权益。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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