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什么罪要看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是危害到国家安全的罪,怎么适用的回答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确定了刑罚裁量的基本原则,即“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驱逐出境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适用该原则自不例外。
就刑罚属性而言,驱逐出境具有三个特征:
(1)是一种附加刑;
(2)是一种资格刑;
(3)只对外国人适用。
二、在具体裁量时应当根据基本原则和特征把握以下的准则:
1、驱逐出境的适用应当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罚裁量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在适用驱逐出境时,要综合考量外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具体而言,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被告人犯罪前后的表现);被告人触犯的罪名、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损害程度等。一般而言,对于故意犯罪,犯罪性质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外籍被告人应当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罪行较轻、无前科劣迹,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等,认为其在我国境内继续居留不会再次危害我国利益的外籍被告人(如交通肇事等过失性犯罪、偶发性的妨害公务犯罪等案件被告人)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
2、驱逐出境的适用应当与主刑轻重相匹配
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类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和刑事审判实践,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拘役、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无期徒刑、死刑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罪犯。作为一种附加刑,驱逐出境的适用应当与主刑的轻重保持一定程度的关联。事实上,有的国家就明确规定判处重刑的外籍被告人应予驱逐出境。如意大利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外国人受十年以上徒刑之宣告时,法官应命令驱逐出境。”笔者认为,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外国罪犯,原则上不应独立适用驱逐出境,而应当考虑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而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外国罪犯,是否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则要根据罪犯的各种量刑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3、驱逐出境的适用应当以居留资格为裁量重点
正如前述,驱逐出境是一种资格刑。通常认为,资格刑的裁量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看犯罪是否与滥用某种资格有关;二是看犯罪人是否可能利用其资格继续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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