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触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且在拘禁期间有殴打或侮辱情节的,将被从重量刑。
若依法实施非法拘禁导致受害者重伤,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导致受害者死亡,则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基础之上,如身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被告人犯下该罪行,将会受到更严格的审判及惩罚。
所谓“持有殴打、侮辱情节”,即为达成非法拘禁目的而在拘禁过程中实施了殴打或侮辱行为。
在非法拘禁罪更为严重的情况下,殴打、侮辱是否包括由这些行为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形?答案应当包括轻伤罪与侮辱罪,然而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对于过失造成的重伤,应依法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予以惩处;
而对于蓄意导致重伤的情形,应根据本条例第二款规定的转化犯罪原则,以故意伤害罪予以处理。
需指出的是,此处所提到的“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包括故意轻伤却实际导致重伤的情况,因为此种情况仍然属于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此外,为追讨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留或拘禁他人,是指以正当债务为名义实施的拘禁行为。
行为人为追求非法债务的实现而对他人进行扣押或拘禁,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进行定罪量刑。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犯下非法拘禁罪的,其接受法律制裁的程度将远超普通民众;
只要行为人存在多重违法行为,将面临更大程度的惩罚。
如果国家机关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法拘禁,同时还具备殴打、侮辱等情节,就属于此类情况。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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