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因项目需要,对我岗位工作地点等做多项调整,我无条件服从。否则,公司、项目有权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同意所在的项目完工或中途被单位辞退,我都遵循劳有所得、不劳不得原则,结清全部工资,并保证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经济补偿。
案件经过
我叫大华,自愿应聘到本公司工作,为明确我在工作期间之多项权利和义务,我同时向公司承诺如下2010年11月16日,来京务工的大华应聘到北京一家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担任电气工长,月薪5000元,公司让他签了一纸协议书,协议书上是他单方向公司所做的十多项承诺。工作一年多后,公司突然单方解除了与大华的劳动关系,觉得委屈的大华与建筑公司打起了官司。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案件后认定,大华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入职协议书虽然记载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公司标准,并盖有公司公章,但是协议书体现的是大华单方向公司所做的承诺,协议条款大都是单方承诺,并非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或协议。且协议书未记载双方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应享受的权利,也未约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条款,签字处未记载公司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不应视为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因公司未与大华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大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5000元。此外,建筑公司认为大华违纪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却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应向大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万元。
2012年2月27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大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经法院调解,公司同意给付大华各项经济补偿共6万元,目前,大华已经拿到了钱。
法官解说
据门头沟区法院法官介绍,目前用人单位以承诺书之类的形式代替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不规范的用工行为,不但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也给争议解决制造了不便。本案中的建筑公司让大华签订的协议书仅有大华单方向公司所做的十多项承诺,不包含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不能认定是劳动合同。建筑工程公司以为让劳动者单方写下承诺书就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规避应当向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其实是一个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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