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贷款期限,并设立新的抵押权。
第十七条,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
最高额质押的主债权金额何时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如老王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3年期可担保3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于2018年10月10日银行发放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当该笔贷款于2019年10月9日到期时,该笔债权就确定化了。
2、双方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此处需注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指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均未约定债权的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发生此种情形的概率极小;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而非最高额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这里需注意有一定的时间差。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譬如上述案例,老王与银行签订了3年期可担保3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2018年10月10日向银行借款300万元,期限3年,且老王与银行书面约定3年内只需归还利息,并承诺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此时新的债权不可能再次发生,此时债权就已确定。对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抵押人因民事纠纷、行政处罚亦或刑事犯罪,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此时最高担保的债权金额就此确定。如老王以房产提供担保,与银行签订了3年期可担保3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现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后老王因涉及合同纠纷该抵押物被查封,尽管还有200万元可用额度,但是,因其房产被查封而最高债权金额确定,即100万元。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老王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尽管部分债务还没有到期,从法律角度而言视为到期,此时抵押人开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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