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法院都会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如果被告人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就会被法院判处相应的刑罚,这与被告人是不怀孕没有关系。
一、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要明确,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都会涉及到执行的问题。在民事案件中会涉及到当事人诉求的执行,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从而惩罚犯罪,由法院行使审判权。若经审判构成了犯罪并判处刑罚,此时出现对被告人刑罚的执行;同理在行政案件之中,判决生效后也会出现执行问题。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一般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刑罚执行终结的情况主要有两种:1、刑罚执行完毕。2、罪犯在刑罚执行中死亡。
二、请问犯罪缓刑与犯罪不判刑有何区别
犯罪不一定会被判刑。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不予判处刑罚,即只定罪不判刑。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不予判处刑罚,即只定罪不判刑。缓刑虽也可以看作是有条件地免除犯罪分子的刑罚,缓刑与免于刑事处罚的区别如下:
1、免予刑事处罚是依法只对被告人定罪,但不判处刑罚;而缓刑是对被告人既要定罪,又要判处刑罚,只是所判刑罚暂不执行。
2、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适用缓刑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被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罪犯,不存在曾经被判过刑的问题,也不存在就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再执行刑罚的可能性。而缓刑犯确实是被判处过一定刑罚的,虽然宣告暂缓执行,但却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即使是缓刑考验期满而事实上未执行原判刑罚,也不能改变其曾经被判过刑的事实。
4、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即使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也不存在适用数罪并罚的问题,因为前罪本来就未判刑;而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消缓刑,把原判决确定的刑期与新犯罪或者发现的漏罪的刑期,进行并罚。
三、虚假诉讼罪的管辖范围有哪些
虚假诉讼罪的管辖的确定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虚假诉讼罪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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