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主任今天在上海表示,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法》聚焦于三大理念问题:扩大证券定义范畴,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及证券机构综合经营。这三大理念都服务于一个核心,即扩大市场主体投融资自主权。
吴主任是在参加中欧陆家嘴金融研究院和财新传媒主办的2014中国金融创新论坛时作上述表示的。她说,长期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没有建立正常的利益引导机制,社会资金的配置缺乏效率。《证券法》在修订过程中,拟从三个理念问题着手,既提高筹资和市场运行效率,又强调股东回报和筹资企业的经济责任。
在《基金法》修订过程中,扩大证券定义曾经被提上日程,但未达成共识。此番修订《证券法》时,上述议题成为一个争议焦点。吴主任表示,证券定义的核心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证明,是一种可均分、可转让、可交易的权利或者投资合同。
扩大证券定义,旨在建立一套基本的法则,规范投资合同的行为。这种基本法则将区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以及公开交易或者非公开交易。通过定义的扩展,符合条件的财产权利都可以证券化,从而提高财产的流动性和拓展市场功能。此举也将为打击披着证券外衣的非法融资行为提供依据。
针对修法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吴主任表示共同的法律规范并不排斥特殊类型证券的特殊规则,以及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
吴主任强调的第二个修法理念,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她表示,注册制并不是稀奇的事物,不过是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在此基础上亏损的企业也可以融资。信息披露的欺诈行为,不但要负民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实行注册制时,监管介入也要根据普通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的不同,有所区分。对于合格投资者参与的非公开发行,可以豁免注册。从平衡风险外部性与市场效率的角度出发,小额发行也可以豁免注册。
第三个理念集中在证券机构经营行为的规范。吴主任表示,在法制完善的基础之上,从满足多样性的金融服务需求同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在法人层面仍然实行分业经营,但是在集团层面综合经营。
她认为,证券经营机构应实行牌照管理。证券承销等核心牌照仍然要求是独立法人,但是对于单项的非核心牌照,可以考虑向其他机构发放,允许兼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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