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进行讨论,经营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场所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不明确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补偿决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前,他必须出具赔偿决定书。被征收人未收到相关文件,房屋被强制拆迁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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