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保险公司的原则
1.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3.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
4.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二、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保险法》第七十条有明确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一般性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即可按法定程序办理设立事项。
1.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3.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3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1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4.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5.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6.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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