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市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徐州、连云港、淮阴、盐城、宿迁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130元;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165元;南京、无锡、常州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180元;苏州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200元。对单身和70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在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上增加10-20%。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后,增加的财政支出,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对部分困难地区、省将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未参加社会保险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参见:《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09号)
执行日期:1999年8月31日
参见:《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0]80号)
执行日期:200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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