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是能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被合同具体约定所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在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该事由未发生的,则约定解除权会受到相应的限制。
合同解除权适用的情形
依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法定合同解除权适用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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