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组织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及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以非暴动的方式越狱逃跑的行为。这里的越狱,不仅仅是指从在押的场所逃走,而且也包括在押解过程中逃离这种情况。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构成这种犯罪,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性,所谓组织性,指的是首要分子要有计划地组织、策划越狱过程,对在押的犯罪分子进行周密准备和分工,在适当时机逃离监狱部门或在押部门的控制。其次,这个组织性行为,有人数要求,即参加的人数至少要达到三人以上,否则就谈不上组织。最后,还必须注意的是,组织越狱的行为必须是非暴动的方式,即不能包含那种有计划地实施暴动以成功脱离司法机关的控制,而是指相对平和地越狱。但这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暴力倾向及行为,轻微的暴力或者非计划情况下的暴力行为是包含在组织越狱行为之中的。
一、组织越狱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组织越狱就是违反监管规定,企图有计划、有组织地逃往狱外,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关押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和秘密策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狱,是指包括监狱、劳改队等场所。在押解罪犯的路途中,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跑的,也属于组织越狱的行为。越狱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冲闯狱门、翻越狱墙、挖掘地道等。只要是多名在押罪犯有组织越狱行为,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在越狱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抢劫、抢夺看守人员枪支弹药、绑架、杀害监管人员等其他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一般不按数罪并罚处理,而视为本罪从重处罚的情况。但对于越狱后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仍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而按组织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过组织越狱的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为人都出于相同的动机,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逃跑越狱行为而仍决意实施的,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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