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尤其是分期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之间约定买方先占有、使用标的物,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尤其是价款未支付完成前,卖方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后,将所有权移转给买方的一种交易方式。通过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用以保障买方能按时付款或履行其他义务。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买受人未经出卖人同意而将标的物转卖或者设定抵押、质押等负担,抑或买受人的一般债权人主张执行该标的物的,出卖人如果办理了所有权保留登记,即便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况下,也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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