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生效要符合什么条件
要约生效要符合的条件如下: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谓特定的合同人,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也就是说通过要约的内容,人们能够知道是谁发出的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需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是指要约的内容明确、全面,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而且还要知道未来订立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
4.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起要约。
二、要约生效后能撤回吗
要约生效后不能再撤回要约。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三、要约合同生效的时间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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