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数达五千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可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三)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四)同时使用三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五)“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七)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
(八)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九)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伪基站的社会危害有哪些?
危害一:“伪基站”的设立侵犯。“伪基站”是指可以实现正规基站部分功能的一种特殊仪器设备,这种设备可以搜索以其为中心,一定范围半径内的手机信息,并强行让该手机脱离正规基站建立起的移动网络,进而让手机连接到自己设立的通信网络。“伪基站”一旦成立,即是对进入“伪小区”内部的手机用户通信自由权的侵犯。
危害二:“伪基站”是对移送通信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的破坏。不仅直接降低了移动通信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时也会带来手机用户对移动通信公司的大量投诉,影响了移动通信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危害三:“伪基站”的设立对手机用户的财产权益造成潜在危害。
现今社会,手机移动网络已广泛普遍得到应用,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及无线通信秩序需要更强力的保护,为此,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实施扰乱通信秩序的行为都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其中非法使用“伪基站”发送信息条数达五千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非法使用伪基站情节特别严重有哪些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2、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
4、对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5、同时使用十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6、“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二十公里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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