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必要性
环境责任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侵权责任。如果导致污染的物质是从其他供应商处得到的,也可以追究该供应商的责任。在超级基金法中对这三类承担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表述分别是:任何人在排放危险废弃物时,拥有或经营废弃物排放设备;任何人依据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在他人拥有或经营的地点或设备排放、处理或运输其所有的危险废弃物,且该地点和设备含有该危险废弃物;美国的许多判例认为,超级基金法确立了一种严格责任体系。在UnitedStatesv.MonsantoCo.案件中,Sprose法官认为,正如先例所理解的,107(a)条确立了严格责任体系,在该严格责任体系下,超级基金法将环境清理责任扩展到了设备所有人、设备管理人,危险废气物供应商、危险废弃物运输人等,而不考虑他们是否参与危险废弃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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