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自己的货车在食品厂因为没有锁车拔钥匙,被同事偷开出去,出了事故,事故的另一方却一直追着车主要赔偿。2日,市民刘某飞向记者说了自己遇到的冤枉事。律师表示,只要是刘某飞的同事是偷偷开走车的,他就不负赔偿责任。
今年30岁的刘某飞自己有一辆小箱货车。他说,从2008年初开始,他就受雇为潍坊的一家食品厂运送货物,因此几乎每天都要去食品厂一次。今年10月18日中午,他照例开车到食品厂装货物,为了方便装货,他像往常一样没有锁车门拔钥匙,就和厂里的几个同事到厂内食堂吃午饭去了。结果,饭刚吃到一半,一个同事找到他,说他的车子在宝通街上遇事故了。
刘某飞说,他马上赶到了事故发生地,才得知厂里的搬运工小张见车子没锁,搬完货物后他开着车子上了街,还跑出去好几公里,结果撞上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不仅撞坏了别人的电动车,还使骑车人的脚腕扭了。
事后,电动车主找到了刘某飞,称货车是他的,他对车子保管不善,让不会开车的人开着上了路,应该负赔偿责任,要求他赔偿电动车和医疗费共计5000多元。刘某飞说,他是为了工作才不锁货车,而且以前一直是这样做的,在有门卫的食品厂院内停车,不能算是随意停车,放任事故的发生。
对此,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的李金元律师说,刘某飞将货车停放于厂院内,虽然未将车钥匙拔下,但他并没有失去对车的控制。小张在明知车不属于自己的情况下将车开走,使得刘某飞对货车失去控制,其行为其实可以构成盗窃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解释,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刘某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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