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财产的清算顺序如下:
1;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价格变动和分配费用;共同利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包括:(1)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而双方未履行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被无故管理而产生的债务,是指积极管理他人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为避免给他人(包括自己、他人或仅为他人)造成损失而提供的服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是指因没有法律依据或事后失去法律依据而确认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利益。例如,在销售商品时,收取更多的货款,拾起遗失的财物,归自己所有
(4)债务人继续经营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因经理或者有关人员履行职责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债务
(6)因破产而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造成的损失
(一)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抚恤费,应当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二)破产人除前款规定以外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三)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的一般破产债权要求相同订单金额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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