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二、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材料
填写完整、规范,并盖全印鉴。
交复印件,或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非企业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交复印件如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阶段已提交则无需再提交。
无如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阶段已提交则无需再提交。
无如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阶段已提交则无需再提交。
验原件,交复印件或提交公共场所卫生评价报告。
验原件,交复印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
包括卫生管理小组职责和人员名单。
验原件,交复印件如该项目认可书是由本单位发出的可免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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