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具体制度是: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到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到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到50万元之间。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重点有哪些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质量事故的实际数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如工程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并经相关方认可的文件。有关技术文件、档案及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规定》等。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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