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财产重复抵押与抵押重复登记的问题
时间:2023-03-10 17:32:23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遇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若要实现抵押债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合同均登记并有效,清偿顺序以登记在先为准,先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登记的抵押权;

②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其中一个抵押合同登记,另一个抵押合同未登记,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③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两个以上抵押权均未登记,债务的清偿按照合同签定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④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一、抵押权是唯一的吗

抵押权不是唯一的。

我国法律允许一个物上可以设立多个物权,如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中还有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当事人之间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一个物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优先债权人有哪些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为优先债权人;对于同时存在质押权与抵押权的财产,登记或交付在先的债权人可优先就该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若数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均享有抵押权,则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均未登记的则按照债权比例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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