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出卖人的资格
买卖合同出卖人的资格如下:
出卖人是指在买卖合同中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收取标的物价金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标的物的人。
1.标的物的所有人;
标的物的所有人有权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将标的物通过买卖合同出卖给买受人,就其本质而言,也是所有人对标的物的最终归属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
2.有权处理标的物的人;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所有人之外的“有权处分标的物的人”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二、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如下:
1.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
3.瑕疵担保义务,包括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三、买卖合同出卖人如何交货
买卖合同出卖人交货,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方式交付,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实践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给买受人,使买受人获得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现实交付的方式中涉及到一次性交付、分期交付以及运输方式、包装方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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