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城市土地估价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成都。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补偿评估)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拆迁补偿评估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公开市场价格。拆迁补偿评估分为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以下简称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第四条拆迁补偿估价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评估对象不包括拆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非住宅房屋拆迁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的评估。
第五条采用本规则的评估目的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本拆迁补偿评估报告不适用于拆迁补偿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六条拆迁补偿评估的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原则上自受理评估业务之日起10日内不得进行拆迁补偿评估。第七条拆迁补偿估价的价值定义是指估价对象在不受任何权利限制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上最可能的价格。在拆迁补偿评估中,没有考虑抵押权、租赁权等其他权利以及其他权利限制的影响。第八条拆迁补偿评估不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内部装修评估。但拆迁人以书面形式要求估价的,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另行估价。第二章估价方法第九条房屋拆迁补偿只能采用一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但应当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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