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场治安调解适用条款有哪些
适用现场治安调解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治安调解的条件。《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3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也就是说,首先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其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是以上所规定的8种行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现场治安调解适用条款的解析
1、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这一规定明确两点:
(1)民间纠纷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也包括单位;
(2)民间纠纷不仅可以发生在生活、工作中,也可以发生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这样就超越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关于民间纠纷发生范围的界定。根据《调解规范》,结合经验可以判断:民间纠纷不仅可以发生在熟识的主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熟识的主体之间。
2、适用条件渐趋放宽案件类型上关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在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础上,2006年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下称《程序规定》)在案件类型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八种治安案件,同时规定了不适用调解的五种情形。
3、同时《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又增加了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偷开机动车等五种治安案件。
原《条例》规定只有致人轻微伤的才能构成治安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伤情条件,即只要有殴打他人或者伤害他人的行为,即构成治安违法。所以从理论上讲,公安机关可调解案件的绝对数大大增加。
三、治安调解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治安案件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治安案件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能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以外,治安案件调解应当公开进行。
(四)自愿原则。治安案件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治安案件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调解不成应当及时依法处罚,不能久拖不决。
(六)注重教育疏导原则。治安案件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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