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关系
时间:2023-06-11 16:22:40 3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研究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单位犯罪有无共同犯罪形态。判断单位犯罪有无共同犯罪形态,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并全面考察单位犯罪的表现形式。通常情况下,单位犯罪意志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成员共同决策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共同形成的整体意志又由该组织内部一个或数个自然人的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承包企业单位犯罪案件中,其单位意志与行为往往由法定代表人单独完成。在这种情况下,该单位犯罪由于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一般待征,因而不能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既可以单独犯罪出现,也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判断单位犯罪的形态,应当在分析每一具体单位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犯罪的特殊性以及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分别予以准确界定。

根据单位犯罪的特性及具体表现形态,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上单位共同犯罪,这一形态的单位共同犯罪最为常见。二是共同单位犯罪,这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如上海某汽配商行与广东省中山市某通用汽车配件贸易部共同销售“乐声”牌蓄电池一案。三是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这是指一个或数个单位与该单位以外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如1991年4月19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勾结港商共同走私、贿赂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案件。

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处罚的一般原则,对不同形态的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对单位共同犯罪,由该单位组织中的有关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在处罚犯罪单位的同时,对该单位内部共同犯罪的自然人,应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处罚的一般原则,在区分主、从犯等基础上分别予以处罚;对共同单位犯罪,应根据该单位在共同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不同处罚;对于单位与自然人构成的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与自然人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因而应根据现行立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定罪处罚。

我国的单位犯罪制度从确立至今,只有短短的十几个年头,存在的问题也不限于前面的论述范围,随着改革的深入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已与国际接轨,伴随而来的是法律制度的接轨,为此,我们应不断地探索、研究,取长补短,建立一套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完整的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我们的贡献。

二、社保个人和单位交区别

个人缴纳社保和单位缴纳社保的区别:

(一)险种不同;

(二)缴费金额不同;

(三)参保地不同;

(四)养老待遇不同。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三、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联系区别是什么?

(一)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单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以前。这是因为,单位犯罪总是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之后才去实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产生之后才去实施。共同犯罪中,犯意产生的时间是较为随意的,既可以是在实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

(二)犯意的种类不同。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以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间接故意,还可以都表现为间接故意。

(三)承载犯意的最终主体不同。单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意外,还存在一个单位犯意,并且最终是以单位整体犯意来追究的,即在单位犯罪中,犯罪活动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个人意志要通过单位的意志表现出来。共同犯罪中,除了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动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实施的,不存在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即使是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也不能代表该单位的意志。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四)犯罪动机不同。单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单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当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时,究竟是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还是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就必须考查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为了单位利益。

(五)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团的参加人都有犯罪意图和相应的犯罪行为。

(六)单位组织与共同犯罪中组织不同。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都是合法组织(根据司法解释,为了犯罪组建法人,然后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其犯罪行为不是单位犯罪。如赖昌星走私案)。共同犯罪中组织即犯罪集团是为了犯罪而建立起来的非法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建立非法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多数情况下,建立犯罪集团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七)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对于单位犯罪,刑法采取的是总则统一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则没有对某种具体犯罪设立单位犯罪条款,即使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也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例如,某行政单位经集体讨论决定,挪用本单位100万元资金从事股票投机,希望给本单位谋取一些预算外资金,结果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但由于刑法没有对挪用公款罪规定单位犯罪,因而对该行为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对此情况,如果该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犯罪,刑法采取在总则统一规定的模式,犯罪活动只要符合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就应当按共同犯罪处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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