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基于以下四个原因:
1、政治权利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既然国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就应该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的终身政治权利,以表示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和评价;
2、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批准到实际执行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犯可能会遇到赦免而不是死刑;
3、有些权利不会因为人类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而消失;
4、有些权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也可能被他人行使。剥夺这些罪犯的终身政治权利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一、无期徒刑的内容是什么?
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具体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法方法。无期徒刑的特点具体如下:
1、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且不必判处死刑,但是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
2、无期徒刑的严厉具体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而且,刑法也对非常严重的犯罪都规定了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3、无期徒刑是在监狱中执行且终身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4、无期徒刑不是孤立适用的,一般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反映了这种刑罚的严厉性。
5、无期徒刑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
二、无期徒刑刑罚特征
根据刑法典第46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具有以下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虽然就其词语意义上讲,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限的关押,但实际上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关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假释。此外,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释放。从我国执行无期徒刑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量的罪犯并没有被关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会。所以说,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断绝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无劳动能力的外,都必须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典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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