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消费人员能考编吗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而言,他们无法报名参加涉及编制职位的招聘活动。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签订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了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的具体操作流程。
自此以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会被完整地整合到被执行人的个人信用档案之中,并且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个相关单位提供,以便于这些单位在进行贷款等业务审核时能够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这份名单覆盖了社会各界的“老赖”群体,不仅包括那些赖账行为较为严重的房地产、外贸加工等行业,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一些新兴行业中的不良分子也赫然在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之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还需承担因逾期履行而产生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需要指出的是,被列入征信黑名单所直接影响的仅仅是当事人自身的信用记录,不会对其配偶的共同财产以及子女就读高消费的私立学校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至于对家庭成员的其他方面,则并无任何负面效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限制消费是什么原因
导致实施消费限制的直接原因往往涉及到法律程序以及信用惩罚方面。
具体而言,以下因素将可能引发对消费者的消费限制:一旦某人或者某个机构被司法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者,那么他们很可能会遭遇高消费的限制。
这种状况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他们具备承担法院所裁决且已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规定之责任的经济实力,然而他们却拒绝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将会采取必要的手段来限制他们的高消费行为,以此来敦促他们尽快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如果被执行人违反了限制消费令,比如选择高级舱位乘坐交通工具、在高档宾馆或酒店进行奢侈消费等等,这些行为都将被视为阻碍或抵制执行的表现。
还有一些人出于自我约束以及防止过度消费的考虑,会主动设定信用卡或其他支付工具的消费额度上限。
这种做法旨在规避因过度消费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债务问题或财务压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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