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的技术将影响我大宗传统产品出口市场
我国拥有许多传统工艺技术,为国家之瑰宝,其技术产品行销世界各地,市场长盛不衰。因此,某些外商千方百计地想从我国搞到这些传统工艺技术,有的想秘密地窃取,有的想公开地购买。如我国的景泰兰、双面绣、工艺陶瓷、人参栽培、云南白药等传统技术,稍有不慎,便会流漏到国外,所以,我们要严格控制传统工艺技术出口,以保护其产品市场,维护国家利益。
二、违背我对外承诺不再出口义务
在这方面我们不妨介绍一个案例,用来说明违背对外承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这个案例是:A公司为某工厂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合同规定合同产品不得出口到M国家,但生产出合同产品后,某工厂又去托B公司把合同产品出口到M国家,引起技术供方的不满并提出交涉。技术供方为制止违约行为,中止了拟议中的合作事项,使工厂和A公司均遭受损失。在这个问题上,A公司确实是没有违约,但是,中方末按合同履约却是事实。由此可见,如出口的技术和产品涉及进口的技术,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原技术进口合同的规定,此外,对我国政府出具了最终用户证明的进口技术和设备,也不能对外出口。
三、合同中技术价格太低
出口技术价格偏低,是我对外技术出口合同中比较常见的弱点。例如,我一项非常有销售前景的技术,其入门费仅收5万美元,而且要从以后的提成费中扣除,等于实际上没有入门费。再如,我国对外转让了一项医药生产的新化学工艺流程,它取代了在世界上生产这种药品沿袭50年之久的旧的生产工艺,具有消除污染,节省能源和原料,减少生产环节的独到之处。但是,外商所付出的报酬仅占其所获利润的2%到3%。按照一般的国际技术转让惯例,对于这种庞杂的、新颖的、经济效益高的技术,我方利润分享率应在20-30%左右。除此之外,我方对实施该项技术所派出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专家,其报酬只有国际专家费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根据一些国家的公平交易法,如果技术许可合同的报酬与技术的价值不相称时,可以向法院申诉,宣布无效。然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吃了亏,也不愿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这些难题。这两个案例提醒我们:发展中国家在技术转让中要想得到平等的地位,还要进行艰苦的斗争和学习,不进行斗争和学习便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只有通过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才能使那些跨国公司放下架子,坐下来同我们进行平等互利地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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