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资料;个人账户档案资料指用于记载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各项内容的表式等资料。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除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资料之外,还要转移基金额。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8年1月1日起计入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对职工转移时尚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立个人账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1年定期城乡居民储存款利率计算。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账额,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算方法一并计算。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资料,并结合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账户,做好个人账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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