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内,凡是涉及到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规定必须经过批准的事项,都必须严格依规进行审批程序。
因此,企业是不得逾越其法定经营范围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的。
然而在实际上,对于企业所签订的超出其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往往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若此种超范围合同并未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没有对国家、合同的相对方及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的侵害,只要该合同内容秉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并且已经得到实际实施或者具备充分可行的执行条件,那么就应当被视为有效的合同;
其次,倘若合同的相对方对此事属无恶意,企业在处理此事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只是出于故意或疏忽,而且是有责任的企业一方率先发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此时便应认定上述合同仍然保持其法律效力;
最后,但若是企业的越权行为触犯到了国家对于特定行业或业务活动实行的限制经营政策、特许经营制度,甚至是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营业领域,那么法院则应根据实际面临的情况,宣布此类合同归于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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