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肖像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较少,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我国民法中对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较少,是很不完备的。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对于各种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之其他案件中要大,但是,尽管如此,司法实践中也普遍形成了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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