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有权享受宅基地
1、1983年一轮土地承包的时候,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还有衍生的农业人口,认定农村集体成员无疑。
2、按照政策后搬迁入村的农户(如洪灾、泥石流等搬迁区域):
原来村庄集体搬迁且村已不存在或撤制,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把锅碗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都带过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3、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4、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5、跨省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6、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7、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8、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二、怎么才能申请到宅基地呢
一般来说,如果想申请到宅基地,首先得满足下面的几个条件: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具有以下权利:
1、占有。
占有是其他使用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依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为了实现其支配、控制等目的,使用权人必须对其宅基地实际占有,唯有如此才能继续行驶其他使用权。
2、使用
使用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按照宅基地的自然属性、约定用途等在宅基地上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由于我国设立宅基地的目的系为了保障农户的居住条件,因此宅基地的使用还是应当以实现居住目的为主,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以及搭建厕所、猪圈等配套设施、种植少量蔬菜等,这些都是允许的。
3、收益
收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通过利用宅基地而获取新增价值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收益包括两方面:一是农民在宅基地上种植果树、养殖家禽而获取的天然孳息;二是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由于城市发展,若干年后,房屋本身价值的提升。
4、处置
处置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基于转让、继承等法定理由而对使用权或者地上房屋的处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处置权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依法处置,例如: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完成,且必须经过有关机关批准。
5、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了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使用权而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占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内容。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需要通过宅基地所有权人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直接针对第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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