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以人的出生和死亡进行划分。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决定民事主体的产生,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其始于出生。
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有权领取抚恤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扩大解释,规定遗腹子也有权领取抚恤金。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被剥夺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被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有什么特征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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