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春草种进(出)口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1)所在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具有草种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4)草种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5)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6)草种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二、伊春草种进(出)口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
第二十六条: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三、伊春草种进(出)口审批的受理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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